序号
|
违法行为 | 适用条件 | 法定依据 |
1 |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|
1.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; 2.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、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; 3.日均值未超标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1987年9月通过,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条、第九十九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(1984年5月通过,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)第三十九条、第八十三条; 3.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〉办法》(2002年9月通过,2018年1月修正)第九条、第三十一条;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2 | 超标排放污染物 |
1.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; 2.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; 3.超标倍数≤0.1倍; 4.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1987年9月通过,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)第十八条、第九十九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(1984年5月通过,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)第十条、第八十三条;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(1982年8月通过,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)第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七十三条;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3 |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|
1.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; 2.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2002年10月通过,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)第十六条、第三十一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4 |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;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|
1.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,首次发现,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; 2.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,数量小于0.1吨的,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,且未污染外环境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1995年10月通过,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)第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七十五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5 |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;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|
1.首次被发现; 2.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; 3.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1987年9月通过,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)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一百一十七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6 |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|
1.首次被发现; 2.焊机不超2台; 3.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1987年9月通过,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条、第九十九条; 2.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2016年7月通过,2018年11月修正)第三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;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7 |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|
1.首次被发现; 2.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; 3.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|
1.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(2014年12月通过,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)第九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六条;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 |
8 | 其他违法行为 |
1.违法行为轻微; 2.及时纠正; 3.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通过,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|